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的50%。
(三)每次贴息期间不超过12个月。
(四)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每次最多可报3笔贷款。
(五)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必须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存在逾期不归还贷款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情况的,不予资助。
(六)补贴的范围为截至企业申请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因使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开拓市场而发生的利息。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利息补贴类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已付利息清单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利息单及还款票据复印件。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贷款利息补贴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集中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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