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手上已经拿到了 offer,并已经打算接受并入职了,那小准首先得跟你说一声恭喜,离进入到全新的职场生活,已经完成了 90% 的进度。
但为什么还剩了 10% 呢?主要是因为,哪怕已经接下了 offer,依然存在变数,在这个阶段里,这份新工作,还不够稳。我们详细来看。
1、收到offer时,哪些需要注意
·口头 offer 做不得数
我们都知道,offer 是表达双方合作意愿的一个产物。但要想它产生约定效应,必须得落到书面上才管用。
所以,口头 offer≈没有 offer≈没有在法律上得到企业的承诺。
之所以有口头 offer 的做法,还是因为,通常企业在发放电子 offer 前,需要先走内部的录用审批流程,但流程往往要花费几天乃至一周以上,HR 担心这段时间由于候选人没有收到明确的录用信息会去面试其他公司,或者拿到别家 offer 就入职了。为了降低这一块的流失风险,就先口头承诺候选人:“我这里是一定要招你的,你先别答应别家啊。”
还有一种原因,确实也是为了制造一个缓冲期。可能有不止一个选择或是用人部门还在纠结,那对于候选人也要先挽留住了,等最终作出抉择,再发放正式的 offer。
所以我们得到了一个结论:
正式 offer 一定要落到书面,要么是官方邮件要么是纸质 offer。
·offer发放的官方性
上文说到,正式 offer 一定落于书面,但还有一个点也需要万分注意,就是它的「官方性」。
你需要看发 offer 的邮箱,是否来自用企业官方。比如注意邮箱后缀,看是企业邮箱还是私人邮箱、落款是否有公司落款与加盖公司印章,这一定得是个正式的东西。如果收到私人邮箱发的 offer,也应积极沟通,要求补发加盖公章的 offer 扫描件。
纸质 offer 也应该是由人事部门发放,并有公司名称与印章的文件,而不是随便一张,甚至都没有公司落款、几乎无效的打印纸。
·收到offer后的回执很重要
收到 offer 的求职者,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认可并接受 offer,这样双方才算达成完整的约定,具有保障意义。
所以,如果你还不确定是否接受这份offer,或是想要再等待一下看能否有更好的机会,可以选择在接近最晚期限时,再回复邮件。但也要承担,企业可能在这期间,撤销 offer 的风险。
2、如果毁约,双方会发生什么?
·公司发放 offer 后再毁约行为
我们先来做个题,假设你现在准备跳槽换工作,你最可能提离职的时间是?
A.刚有离职念头,开始找工作时
B.面试结束,HR 口头表示你被录用后
C.HR 告知被录用并做了背景调查后
D.HR 告知被录用,背景调查完,发 offer 并回执后
聪明又崇尚稳当精神的小伙伴们肯定会选择 D。
然后,你以为稳了!
但事情总是在不经意的时候发生。有万分之一的可能,用人单位因为“业务线被砍了、部门架构重组了、更想要的候选人回心转意要入职了等各种理由,突然跟你说:“sorry,您要不找找别家吧,这个 offer 我得撤回了...”
遇到这种情况,心里即使不扭曲,肯定也会有一整面字母墙出现!
但问题还是要解决。事已至此,入职肯定入不了,辞职又已提出,甚至其他的 offer 已拒,我们还有什么办法止损来挽回损失吗?
有的,取决于你打不打算使用以及是否有我们所说的书面记录。同时也要注意,这次的武器可不是劳动法了,聊天谈判时不要用错了。
我们先明确一下概念。
不是所有劳资双方的矛盾都是违反的《劳动法》。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约束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发了 offer,但尚未办理入职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不受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但,这并不代表正式确立的书面 offer 没有用,随便谁想毁约就毁约。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制约着它。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我们平时说的 offer,其实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所发放的要约。
具体来看,用人单位发出的 offer 内容,如果符合我们上面说:「是书面、官方且明确的」,一般会包括求职者的基本情况、职位、待遇、报到时间等等。基本可以看出,发出 offer 时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已经协商完毕,并且达成了一致。因此,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offer 发放且收到回执后,已经满足了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规定,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受到约束,违背要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劳动者)时即生效,要约人(用人单位)受到要约约束。
所以,只要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 offer 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理应按照 offer 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此时,企业反悔,你就可以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但前提是,你要保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比如我们说的书面、正式、官方的 offer,以及你的书面回复。
企业因为自身原因或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悔约,作为劳动者去追讨损失是合理的。
求职者可以比较明确地证明,在企业拒绝履行 offer 约定之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根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那么通常来说,赔偿可以参考辞职期间的工资或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一般会被支持。
但前提我们已经说过了,书面证据必不可少。
如果还没有及时回复接受 offer,此时企业突然把自己撤销要约的通知再发给了求职者。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以及《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这个offer如果撤销,企业大概率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与风险的。
这是第一种情况。
·假设拿到offer后,想要毁约的人是求职者呢?
大多数情况下,给了 offer 并不妨碍找其他工作。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但并不代表对你毫无约束力,比如是否需要付违约金,就要看 offer 上是否有规定。offer 上没有规定违约金,一般就不用。但如果在 offer 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当你不去时,就算作违约,仍然要交一笔违约费用。
另外一方面,不管有没有违约金,它毕竟对你的个人信誉都是有损害的,还可能让公司与 HR 将你拉入“黑名单”。
所以签 offer 之前,一定要想清楚。
一旦求职者收到 offer 并向公司做出明确表示,同意 offer 条件以及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 offer 就将形成一个稳定的合同。
综合来说,就是求职者如果接受了要约(offer),对双方都会形成义务与约束。不管哪一方打算毁约,都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
3、真要拒绝offer,该怎样拒绝?
一万个万一,你真的遇到一份更合心意的 offer。或者仅仅是收到了 offer,还没有书面回执时,想要拒绝它,应该怎么做才比较妥帖?
拒绝是一件很难的事儿,平常我们都难以拒绝朋友的借钱,更何况一个对你伸出橄榄枝的企业?怎么委婉而不失礼貌地回绝 offer,是一门技术活,既要体现出自己的水平和深度,还要避免因婉拒的不好,对自己造成的名声影响。
本准觉得,回绝 offer,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作为参考。如果各位大人有更好的方法与注意点,也欢迎到评论区讨论。
·体现出感谢与抱歉
毕竟给 offer 的企业最后选择了你,代表着一份认可和信任,对此表达感谢是礼貌与应该的。同时,用人单位选定候选人,也需要花费人力与时间成本。本来拒绝了其他人,现在又面临着重新找人的境地,势必要花费新的时间,对此造成了麻烦,也是应该在情绪上有所表现。
·告知原因
一定要给 HR 说明,你作出这样选择的原因,毕竟她也是需要交差的。哪怕是因为觉得有更合适的 offer、或者待遇福利不满意、观念与企业不和等主观原因,最好也给出一个让人理解、同情又体面的拒绝原因。
·表示遗憾的态度,而不是骄傲地拒绝
虽然可能有更好的 offer,但是“你看我有更好的选择,你吃亏了吧!”这种情绪想法明显不适用于现在。接了 offer 不去是咱理亏,态度上得显得谦逊一些,表示没有选择公司也是出于无奈、有理由的。
·及时回复
如果已经决定不接这个 offer,最好是在发送回执前就进行婉拒。即使已经明确接下了 offer,最好也不要等到报道头一天才告诉人家你不打算入职了。这种临时通知的做法,很容易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一个黑名单是妥妥跑不掉的。
最后
我们来综合一下,本次的知识点。
接到 offer 也不意味着,这次入职就稳了。首先需要确定 offer 的发放形式是否书面,发放对象是否来自官方、有没有企业盖章等。其次确定上面是否有违约条款以及各项履约事宜。第三是,确定接受 offer 的时候,一定要书面回复接收以形成完整的、具有效应的约定。
如果违约可能会付出代价,不管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如此。如果万不得已,需要拒绝打算招纳你的企业,真诚、礼貌与及时的书面回复是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