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原票据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名,因此一旦票据发生违约,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拥有对背书人的追索权,背书人承担第二付款人责任。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是票据转移的重要方式。
二、背书的方式: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的质押背书。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限定背书、空白背书以及记名背书。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例如:(1)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XXX(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XXX(被背书 人名称),不得转让”。
(2)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被背书人名称)。当条 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
(3)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2、记名背书
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XXX(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3、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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