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罗老师认为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华峰博客 363

罗翔老师认为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是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很多人持支持态度,认为这样才体现法律的公正、平等,没有人能选择自己的父母,也不应该因为父母的过错承受不应得到的歧视。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态度,认为能对犯罪有威慑的作用。

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罗老师认为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罗老师的评论其实明显侧重了表达法律公正平等,以及威慑作用带来的危害,却没有公正的说明威慑作用以及它带来的好的效果。另外,我认为威慑作用并不是反对方唯一的观点,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观点应该是反对因恶致富

罗老师一开始引用法律公平公正来说明公正的重要性,然后用一个不那么恰当的例子(为了完成政治任务利诱一个死刑犯替罪)来表现功利主义的弊端。接着继续用平等的重要性来引出认为犯罪人员子女应该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待,不应受到歧视失去当公务员的机会,进一步用无知之幕理论来扩大负面影响,认为以后会不会扩大为失去事业编、大企业的工作机会,简单来说就是用一个猜测来扩大负面影响。

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罗老师认为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罗老师是我非常喜欢非常欣赏的人,我觉得老师思想深刻、学识渊博。但对于他这次的评论,我确实不太认同。我感觉他只是为了提出这个观点而自圆其说,当然这只是个人一点点小思考,个人拙见,肯定不能与罗老师思考问题的深刻性相提并论。

首先我们反对罗老师的观点,不仅仅是认为法律有威慑作用,更多的是担心因为父母犯罪得到巨大恩惠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一,公务员队伍是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队伍,无论哪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如果这些人通过财力加上权力,在这几方面钻空子获得更多的私利,甚至为父母“摘帽子”,对地方,甚至国家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这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举个例子,身边有个朋友,他的父亲曾经是某有名乡镇某局局长,通过自己的权力贪污受贿或公器私用,得到大量财富,不管被查坐牢后怎么惩罚,但是大量财产切切实实留给了下一代,下一代的生活可以非常优越了,用一句粗俗的话来形容就是“打瘸腿都不用愁”,朋友的父亲坐牢十年左右就出来了,继续享受比大多数人富裕幸福的生活。那么这种人的子女如果也能继续进入公务员队伍,给公务员系统和人民带来的是什么?一定是好的结果吗?虽说不一定是坏的,但,有必要冒这个险去录用吗?为什么不把机会给到其他普通家庭的子女?

第二,如果说公务员系统的招录限制是不公平的就业歧视,那我觉得罗老师更应该呼吁的应该是取消全行业对35岁以上人员的就业歧视。什么是歧视?不公平的对待。犯罪人员子女是否普遍受到全社会的歧视?其实并没有吧(其实我超级羡慕那个朋友的……)。一方面,国家没有任何规定,就连公务员招录公告也没有明确说明犯罪人员子女不能报考;另一方面,社会上对犯罪人员子女除了众所周知的公务员招录的政审以外,一般是没有其他的限制的。反观对35岁以上的人员,无论是企业招聘还是公务员、事业编等政府机关单位招录,都明确提出对35岁以上人员的不予招录,我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歧视吧。

第三,我相信反对的大多数人都并不是反对所有类型的犯罪人员子女走上公务员之路,只是反对通过犯罪获得大量财富而因此惠及的犯罪人员家属加入公务员队伍。如果罗老师提出的这点会引起政府重视而去改变,我认为至少应该去考虑放开的范围:什么类型的犯罪人员子女可以录用,什么类型的不予录用。譬如说有一位父亲,穷困潦倒,家中还有几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计偷了超市的食物,导致违法犯罪留了案底。那么这种类型的犯罪人员子女如果在笔试、面试环节表现突出,却因为父亲这一无奈之举而不予录用,实属不公平不公正。但如果是我前面那个拥有大量财富的朋友的话,我相信大部分人会认为是正当的操作(估计我那个朋友也不屑进入这个公务员行列吧)。

制度有两个明显的评判标准,一是价值正当性,二是有效性。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这是合理正当的。

自由应该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最终价值之一,但平等与之并非同义。自由是在保证大多数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能实现个人意愿的自由,要不然世界不就乱套了吗?平等也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大多数人权利的平等,而不是所有事物上的一致。举个栗子,社保缴费基数平等,退休金数额平等,这些有可能吗?这样公平吗?凡事要求平等,才是最大的不平等,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社会是不完善的社会,法律是不完善的法律,但我们,我国一直走在新时代的征程上,一直走在实现社会主义的征途中,时代会不断进步,也许我们反对的人的想法是阻碍社会进步,不利于社会完善的,但希望至少起到一个让智者们更进一步思考,让社会进一步完善的垫脚石。

我们一直在奔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也终将实现这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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