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关系到被拆迁人能够拿到多少补偿最重要的文件。拆迁协议中的最重要的两方,一个是被拆迁人,一个是拆迁人。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表现形式都是多样的,谁能够签字,谁不能签字,没有签字权利的人签了字,能够反悔吗?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谁有权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的身份很多,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具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种。
一、户主。户主,一般是指户籍上一家之主,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中最终签字的人。一般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通常拆迁办跟户主协商一致签字即可,但是其他户员同样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有产权证,能够证明属于共有拆迁,那需要所有产权人签字才可以。
二、房屋产权人。有房产证的房屋,必须产权人进行签字,产权是多个人,那么多个人都必须在拆迁协议签字。如果多个人对于安置方式选择有分歧,可以分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产权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产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有公证过的遗嘱,由按照遗嘱继承人签字;那如果有遗嘱但是没有进行公证呢,拆迁办一般为了不出问题,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一致同意给遗嘱继承人。公房也是一样,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其他共同居住人为承租人,没有变更,则由共同居住人都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参与,但它是以平等身份主体缔结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该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受到《合同法》的支配与保护。因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达,其合同双方即合同相对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现实情况都是复杂多变的,法律法规上都不能规定的特别细致,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有权签订协议的是谁。
拆迁人一般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而在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经过房屋征收部门授权,拆迁办,拆迁指挥部,街道办等可以跟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大家对于谁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都清楚了吗?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该谁签字,和谁签订协议更加重要。但是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了解到了这其中的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的时候,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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