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儿
2019年8月14日,刘某到巩义市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由于开庭时刘某未缴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后来,刘某委托张某重新提起诉讼。第二次立案时,刘某有事未能到场,张某一时心急便在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签了刘某的名字,代为立案。立案后,巩义市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进行了庭审,刘某与代理人张某均出庭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庭审过后,张某告诉刘某,本案缺少一个证据,需撤诉,待取得证据后再行诉讼。2019年11月29日,张某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一连串的诉讼活动结束后,刘某对案件结果很不满意。刘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利用立案时委托代理手续的漏洞,恶意信访称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恶意篡改庭审笔录。
2021年7月21日上午,法院与刘某商议现场通过双随机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随后,鉴定机构通过对比庭审笔录中签字的运笔、笔画交叉和指印,确认笔录中的签名和指印是刘某本人的。由此,法院断定刘某的陈述和事实不符。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及其代理人张某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结合对刘某和张某的调查情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021年11月18日,针对刘某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针对张某违规代理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律铺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方法。
来源:河南法制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信息仅供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