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四川泸州的郑某某因为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而他猎捕的是中华蟾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癞蛤蟆。中华蟾蜍是我国的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不支持的音频/视频格式请试试刷新重播播放00:00/00:00直播00:00进入全屏0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今年6月18日夜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塘坡村通过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捕捉45只中华蟾蜍,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据了解,每年3至7月为四川当地的禁猎期,郑某某的捕捉时间正值禁猎期内,其捕捉中华蟾蜍地点为禁猎区域。经鉴定,郑某某捕捉的45只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严婷:对非法狩猎罪,刑法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是使用禁用的方法或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资源,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是罚金。对于情节(是否)严重,司法解释也进行了细化和列举,第一种是数量在20只以上;第二种情形是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是他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或工具;第三种是存在其他严重的情形,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上述情形之一,就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郑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45只蟾蜍已放生。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编辑 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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